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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,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。

        灵宝市人民法院

        执 行 裁 定 书

        (2014)灵行执字第87号

       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。

        法定代表人赵勃,局长。

        委托代理人李博,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。

        被执行人钱丽丽,女,汉族,1971年8月18日生。

       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钱丽丽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灵运罚(2013)1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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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(2013)1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      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      审判长  赵宏志

        审判员  刘焕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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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审判员  王岳民

      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

        书记员  马波鹏





        公 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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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灵宝市人民法院